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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关调味面制品(俗称“辣条”)抽检情况的通报

发稿时间:2018-09-04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字体:
  2018年8月30日,我局在官网发布了2018年第34期食品抽检信息,涉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6批次不合格调味面制品(俗称“辣条”)。针对公众及媒体关注的几个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调味面制品分类
  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57号)中已明确,调味面制品(辣条)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作为单独单元,生产许可证内容为“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
  二、关于调味面制品抽检判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2017年10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爱德万甜等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添加剂环己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等6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围的公告》(2017年第8号)中明确,有关调味面制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归属于“方便米面制品”。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的食品及保健食品专项抽检方案中明确调味面制品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判定标准为《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
  三、关于核查处置情况
  此次专项抽检检出的不合格调味面制品我省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要求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对不合格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的核查处置由其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处置。
  下一步,我局将强化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4日